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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01节

律师本色 / 雪映红梅 / 1 / 2

听完杜庸的话,张水兰掩面大哭,关继宝一脸的愁容不断的吸烟,整个头都埋在了烟雾中。香烟的烟雾熏的云乔直皱眉,可又不好说什么。

夫妻两其实早就想到儿子会被判死刑,只是心中一直存在侥幸,希望奇迹会出现,毕竟他们夫妻只有这么一个儿子,可他们却忘了被害人家里也只有一个孩子。

法律是冰冷的,更是无情的!

杜庸和云乔看着夫妻二人心里很不是滋味,可再不是滋味工作该干还得干,这就是他们的职业。

市检察院以关江犯故意杀人罪和入室抢劫罪,向中院提起公诉。关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却一再辩称他不是故意杀人,是因为紧张而失手杀人。

因为案子相对比较简单,被告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证据充足,辩护人对案件事实也没有异议,所以庭审程序进行的很快。双方的焦点集中在了定罪及量刑上。其实量刑上的争议很小,不管如何辩护,故意杀人罪是跑不掉的,死刑也是九成九的概率。

但是杜庸觉得依旧有辩护的空间,因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准确。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面无表情的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关江在盗窃过程中,为强行劫走财物,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处罚;为掩盖罪行而杀人灭口的,应定故意杀人罪。

根据二零零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因此,公诉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关江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两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关江判处死刑。完毕。”检察员发言道。

“被告人关江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看向被告席上一脸惶恐的关江。

“我不是故意杀人,我当时太害怕了,呜呜……请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一定改……”可能是听到检察员建议死刑,关江直接崩溃了,眼泪跟洪水似的,哭的泣不成声,全身颤抖。

毕竟他才十八九岁,刚刚成年,尚未真正的踏入社会就要被判死刑,他承受不住也很正常。

待关江情绪稍微稳定后,审判长看向杜庸:“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意见。”

杜庸发表辩护意见道:“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关江在盗窃过程中,为掩盖罪行而杀人灭口,应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处刑,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在盗窃过程中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的情形,要求行为人在主观目的方面必须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经取得的赃物不被恢复到应有状态;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拘捕或公民的扭送;毁灭罪证,是指毁坏、消灭本人犯罪证据。

本案中,被告人关江与被害人在同一个村子居住,彼此互相熟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被害人系年仅十岁的小孩子,并无抓捕被告人的意思和能力。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其杀人的原因就是担心被害人将其盗窃的事情说出去,意图杀人灭口。”

第872章 死刑!

“由此可见,被告人关江的杀人灭口目的是非常明确的,其实施暴力的主观目的已不是为了强行劫走财物,而是单纯地为了剥夺他人的生命,具有杀人的故意而非抢劫的故意。

另外,对于行为人的同一犯罪事实,不能重复论罪;在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被评价为一个犯罪的事实根据时,不能再将该因素作为另一个犯罪的事实根据进行评价。

本案被告人关江仅实施了杀人行为,此行为已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评价,不能再据此作为认定抢劫罪的根据。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关江系在盗窃过程中为灭口而杀人,并非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以及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也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抢劫的目的要件,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能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完毕。”

杜庸说完,抬头向了一眼审判长后,看向被告席上的关江,他还在抽泣。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觉得双方似乎都有话没说完,于是说道。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发表观点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入户盗窃的情形,只要是被发现而当场使用了暴力,就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因被人发现,被告人关江为灭口而将被害人杀死,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所以本案应定性为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完毕。”检察员说完看向审判长。

“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回应公诉人的意见。”审判长说道。

“根据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不能机械地照搬法条,而应综合考虑其解释目的和依据进行适用。本案中,被告人关江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入户抢劫,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上述解释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加重法定刑的几种情形,第一条主要解释的是‘户’的概念,以及哪些情形构成“入户抢劫”的问题。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解决的是入户盗窃‘能否’转化为入户抢劫的问题,而不是对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实施暴力行为的定性进行一刀切。

其次,该解释是依据《刑法》作出的,在理解和适用时不能违背刑法的基本要求和立法精神。

根据《刑法》规定,一罪的构成,要具备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全部构成要件,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

《刑法》的司法解释必须以刑法条文为依据,并忠实于《刑法》条文的立法原意和精神。

因此,对该解释中关于“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规定的理解,应以《刑法》关于转化抢劫的规定为前提。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已明确规定了转化的前提只能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三种情形,解释的规定自然也不能超出这三种情形。

最后,对于《刑法》条文中已经明确且没有歧义的,司法解释也不必加以解释。因此,上述解释并未重复列举这三种情形,不能因为解释中没有明确表述这三种情形就片面地理解为所有‘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不问具体情况,均一概认定为入户抢劫。

换句话说,如果被告人入户盗窃时被发现,因见被害人美貌,遂放弃了盗窃的念头,当场实施暴力将其强奸,情节亦符合‘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形,如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将其强奸行为认定为入户抢劫,显然是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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